图书赔偿规定试行
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图书赔偿规定(试行)

图书馆藏书是供读者使用的国家财产,也是广大师生进行教学、科研和学习的重要资源,读者应自觉加以爱护,妥善保管。为保护国家财产,保障学校文献资源体系的完整性,保证广大读者使用图书资料的权利,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爱护图书是每个读者的义务。读者应养成爱护图书的良好习惯,所借图书不得遗失。

二、所借图书如有遗失,读者应及时跟图书馆反映情况,确定赔偿办法,之后读者应在一个月内携带新书(正版)到一楼服务窗口进行赔书登记,登记完成后读者可正常借阅。 

三、遗失图书应优先购买原版本图书(正版),要求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ISBN等完全相同。若以同种同版次的图书进行赔偿后,在一个月内找到原图书,经图书馆鉴定确认,原图书归赔书人所有,所赔图书不再退回。

四、若经图书馆确认无法购得原版本图书(正版),应优先购买书名、作者等最接近的同类型图书,且所购新书的定价不得低于原版本图书。

五、成套多卷本图书若遗失一册,则赔偿整套图书。若无法购得原版本图书,参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,且赔偿后赔书人不得索要其它卷册。

六、若出现拆散、剪裁、圈点、涂划和损污图书的情况,图书馆将根据实际损毁情况进行适当处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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